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除需提交有效外国护照、健康证明书、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三)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
(八)人才配偶(目前仅限北京。武汉可以根据情况去跟相关部门落实)
(一)申请。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受理机关自受理起3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审核机关。审核机关2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移民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移民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移民局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对申请换发和补发证件的,受理机关完成调查工作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审核机关,审核机关完成审核工作后报移民局审批。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6个月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审批通过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由受理机关转交申请人、监护人或被委托人,同时注销申请人原有效签证或居留证件。